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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可以扣留当事人的机动车的情况

大律师网 2019-02-17    0人已阅读
导读:【事故处理】交通警察可以扣留当事人的机动车的情况 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将车辆移至指定的地点并妥善保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

【事故处理】交通警察可以扣留当事人的机动车的情况

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将车辆移至指定的地点并妥善保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对弃车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不领取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对无牌证、达到报废标准、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违规车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代替驾驶、违法行为尚未消除、需要调查或者证据保全等原因不能立即放行的,可以扣留车辆:

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具有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

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具有被盗抢嫌疑的;

属于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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