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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与荣誉权存在哪些区别

大律师网 2019-02-24    0人已阅读
导读:诽谤,是国内外法学界公认的侵害名誉权的行为。至于诽谤的方式,分为两种:口头诽谤,即通过口头语言将捏造的虚假事实加以散布,使他人的名誉受到损害。文字诽谤,即通过文字把捏造的虚假事实进行散布,败坏他人名声。

诽谤,是国内外法学界公认的侵害名誉权的行为。至于诽谤的方式,分为两种:口头诽谤,即通过口头语言将捏造的虚假事实加以散布,使他人的名誉受到损害。文字诽谤,即通过文字把捏造的虚假事实进行散布,败坏他人名声。

法律咨询:名誉权与荣誉权存在哪些区别

律师回答:

名誉权是任何公民和法人都享有的;而荣誉权则仅为获得光荣称号的公民或法人享有。名誉权的客体是他人对公民或法人的社会评价;而荣誉权的客体则是公民或法人的光荣称号或嘉奖所体现的利益。名誉权不能以任何方式剥夺;而荣誉权则可以依法予以剥夺。由于一个人的荣誉与其名誉密切相关,因此应注意二者之间的区别。

相关法律知识:

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关于侵害名誉权责任应如何认定中明确指出:“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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