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醉酒驾驶应如何预防和治理

大律师网 2019-03-05    0人已阅读
导读:核心提示 距造成5死4伤的江苏南京“630”醉驾事故发生后仅仅3天,该市又发生一起酒后驾车撞倒4人的事故。在城市机动车保有量猛增的近几年,酒后驾车早已成为一个社会问题。目前,对酒驾查处整治的力度不可谓不严,但酒

核心提示

距造成5死4伤的江苏南京“6·30”醉驾事故发生后仅仅3天,该市又发生一起酒后驾车撞倒4人的事故。在城市机动车保有量猛增的近几年,酒后驾车早已成为一个社会问题。目前,对酒驾查处整治的力度不可谓不严,但酒驾行为却仍处于“高位运行状态”。屡禁不止的背后,隐藏着执法的困惑以及刑罚处罚之争。公众期待,“6·30”事件血的教训,能成为全社会痛下决心整治酒后驾车现象的一个拐点。

背 景

事故连发

侥幸心理致酒驾愈演愈烈

6月30日晚8时15分左右,肇事驾驶员张明宝与他人在离家不远的某饭店吃饭并饮用白酒,后驾车行驶时,沿途先后撞倒9名路人,撞坏6辆路边停放的轿车,造成3人当场身亡,2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另有4人受伤。

据目击者描述,事故发生地段人流十分密集,几人均在突然间被疾驰的车辆撞倒,现场的惨状令不少目击群众当场流泪。死者中还有一名孕妇,经抢救,胎儿的生命未能挽回。

张明宝被抓获后的抽血化验鉴定显示,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了每百毫升381毫克,远远超出了每百毫升80毫克的醉酒认定标准。

事故震动了整个南京城。南京警方从第二天就开始集中开展百日专项行动。

然而,前车之覆并未成为后车之鉴。就在这起惨案发生之后仅3天7月3日早晨,南京市北京东路与龙蟠路交界处又发生了一起醉酒撞人事故。青年男子刘伟驾车撞伤了正在人行横道线上过街的4名行人,其中3人为高中学生。而肇事者在被问到“6·30”事件时,还说:“怎么可能不知道太惨了。那个驾驶员简直不是人,该杀。”而他却觉得自己酒量还可以,虽然从晚上10时喝到第二天早上7时,但开车“肯定不会出事”。

记者了解到,酒后驾车,在城市机动车保有量猛增的近几年,早已成为一个社会问题。上了酒桌,只要端起酒杯,难免“一杯又一杯”。侥幸心理的作怪,酿成了一件件血的教训,同时也给酒后驾车的执法带来了巨大的考验。

南京交管局所属的10个区的交管部门统计显示,仅今年年初至今,查扣的酒后驾车交通违法行为就达5098起,其中拘留105人。发生事故的南京市江宁区,被称为酒驾“高发区”,年初至今因醉酒拘留的人数就达到了104人。

“我们对酒驾查处整治的力度不可谓不严,但酒驾行为却仍处于‘高位运行状态’。酒驾屡禁不止的背后,是社会深层次的问题。”南京市交管局一位负责人说,驾驶人守法意识不强,存有侥幸心理,不把酒后驾车当回事,是当前类似事件不断上演的重要原因。

不仅是南京。在无锡市,年初至今的酒驾整治行动中查获的酒驾交通违法行为就高达7481起,其中饮酒驾车7230起,醉酒驾车达到了251起。

圆 桌

实行举报重奖制度

奖励资金由醉酒司机负担

周国华:实践证明,案件举报奖励制度越来越被广大公民所认可。因此,减少醉酒司机驾车现象也不妨一试举报奖励制度。应该说,宾馆饭店是司机经常喝酒的地方,所以公安交警部门应当在这些地方加强管理和采取措施,比如,制定下发一些禁止司机出车前喝酒的布告或规定,或者根据宾馆饭店都有接待服务人员的具体情况,要求他们在接待过程中,发现住宿和就餐人员是司机的,有规劝他们禁止喝酒的责任和义务等。同时,鼓励宾馆饭店和其他公民对喝酒开车的司机勇敢地进行举报,并为举报人严守秘密。要使举报获得好的效果,当然应实施高额奖励制度。关于奖励资金问题,应当由喝酒开车的司机来负担。因为再富的人涉及他的经济利益时,他都有切肤之痛,让他们对此付出较大款额的代价,是减少他们重犯同样错误的灵丹妙药。再说,奖励资金让喝酒开车的司机负担,一是有法律法规的依据;二是可以让喝酒开车的司机从中吸取教训;三是有利于减少车祸发生。其实都是为了限制他们少犯错误。

立法应进一步明确

醉酒驾车的定性问题

赵战涛:目前,根据我国《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定,对喝酒驾车司机的定性问题一般是分两种情况来定的:一种是没造成交通事故的,按行政处罚,比如罚款,行政拘留等。另一种是造成严重事故或人员伤亡的,按刑事案件定性处理,而在定性上又往往是按照比较轻的交通肇事罪来定的。正是法律法规有这样较轻的缺陷规定,所以让一些司机钻了空子。或者说,

没有引起他们的足够重视,感到喝了酒开车没啥,不会出问题,只要不出事故,交警最多作出些行政处罚了事。也就是说,他们总有些侥幸心理。如果今后立法机关将喝酒或者是醉酒人开车不论发没发生交通事故,统统按照刑事罪案来定性,并按较重的罪种科刑,不给喝酒司机留有任何侥幸空间,使他们想起喝酒开车必受刑事惩罚的利害关系,定会减少醉酒人开车造成交通事故的数量。

恶性事件对照出

我国法律的相对滞后

张新艳:不少网民发帖质疑现有立法对醉酒“马路杀手”的定罪量刑较轻,变相助长了恶性交通事故的发生。从立法角度看,我国《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量刑的7年上限并不低。为什么老百姓会有惩处较轻的感觉主要是实践中的确存在一些和解行为。比如,有的交通肇事案如果赔偿到位会判缓刑。在民事赔偿到位的同时,不能放松刑事惩罚“铁窗经历”对人的震慑力。只有这样才能给酒后驾车者以深刻警戒。另一方面,我国这方面的立法“预防和警戒不够”。新加坡立法规定,只要酒后驾驶就处半年以下的拘禁,并处罚金1000至5000新元。这样的立法思路,风险防范在先、威慑在先,说到底,是体现对生命的充分尊重。此外,很多国家,一旦有酒后、醉酒驾车的案底,甚至影响到求职和打官司老板和陪审员会认为,一个烂醉如泥还敢使用高风险交通工具的人,是品行低下和不值得信赖的。有了这样的法律和民意基础,还敢铤而走险的人肯定不会很多。我国的法律是成文法,《刑法》制定时,飙车、酒后驾车等情况还不十分普及,但越来越多的恶性事件对照出法律的相对滞后。网民呼吁的“只要撞死人的司机,终生不得驾驶机动车”就值得立法机关关注和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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