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的当月;销售方未抄报税并且未记账;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的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3.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你企业的情况既不属于作废条件也不符合重新开具发票的要求,因此,不得重新开具。
责任编辑:三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