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用发票信息考核
(一)专用发票申报率
专用发票申报率=出口企业申报退税的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份数 (总局下发专用发票信息条数-出口企业内销抵扣的专用发票份数 其它不用于申报退税的专用发票份数)
(二)专用发票审核通过率
专用发票审核通过率=出口企业申报专用发票信息比对通过份数 出口企业申报退税的专用发票份数 出口企业申报退税的专用发票份数 是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时,提供的2003年8月日以后开具并已认证的专用发票份数合计。
出口企业申报专用发票信息比对通过份数 是指出口企业在申报退税时提供的专用发票,与总局下发的专用发票信息比对通过的份数。
总局下发专用发票信息条数 是指总局从2003年9月份开始下发的专用发票电子信息条数的合计数。
出口企业内销抵扣的专用发票 是指2003年8月日以后开具的专用发票已用于内销抵扣的专用发票。其份数可按出口企业每月申报纳税时提供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本期进项税明细)中第栏 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份数的合额计数填报;如出口企业未使用该报表,由出口企业依据财务资料提供书面数据。
二、各地应按本通知所附《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考核统计表》据实填写。今年底以前分别于2月20日和2月3日报送两次,2004年月日至3月3日期间每半个月结束后两天之内(即每月的2日和7日)报送总局,上报路径:总局进出口司通讯服务器 各地上传/发票信息考核 ,文件命名规则:KpXXXX-yymmdd.doc (XXXX为地区代码,yymmdd为上报日期)。
三、总局将根据上述发票信息两个考核率对各地进行考评,每次考评情况予以通报。
四、2004年3月3日后是否继续考评,总局将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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