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学者基于《民法通则》第120条的规定,认为精神损害对象仅指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荣誉权,也即“四权说”。其他有“人格尊严说”、“全部人身权说”、“侵害精神实体说”及“精神利益损害说”等。
法律咨询:不予受理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有哪些
律师回答:
1、受害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
2、在侵权之诉中未提出,侵权诉讼终结后基于同一事实另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
3、诉由为违约之诉的。
4、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相关法律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条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条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第四条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五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