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高法、省检察院和省公安厅联合下发《青海省2010年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赔偿标准》,该标准自6月1日起执行。5月31日前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公安机关调解时,仍按上一年度标准执行。
据了解,青海省2010年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赔偿标准为:
1.职工平均工资33561元。
2.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691.85元。
3.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8786.52元。
4.农牧民人均纯收入3346.15元。
5.农牧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3243.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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