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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水器自燃,消费者获赔偿

大律师网 2019-04-17    0人已阅读
导读:2007年12月6日,建瓯市消费者林女士向通济街道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投诉,反映昨日她在正常使用家中的液化气热水器时,热水器突然燃烧起来,该热水器于2006年4月2日在建瓯市某电器商行购买。出现问题后,她找经营者协商

2007年12月6日,建瓯市消费者林女士向通济街道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投诉,反映昨日她在正常使用家中的液化气热水器时,热水器突然燃烧起来,该热水器于2006年4月2日在建瓯市某电器商行购买。出现问题后,她找经营者协商,但经营者却以热水器过了保修期为由,对此事不予理睬。

12315服务站受理后,立即派人介入调查,确认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但国家对超过保修期的商品损坏无明确的规定,这给和解工作造成一定的困难。由于热水器自燃并没有造成消费者其它财产损失,因此12315服务站联络员建议经营者能从店铺信誉考虑给消费者一定的补偿,经服务站联络员的和解,双方终于达成如下协议:由经营者收回已烧坏的热水器,作价260元;消费者在商行选购任何电器,按售价扣除260元。林女士对该和解结果表示满意,说12315为其主持了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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