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1年12月31日,以原告胡某为业主的泸县某农贸市场与被告卢某签订《集资修建某农贸市场周边联建房的合同书》。合同约定:甲方原告将其“二、三栋二单元二层一号,三室二厅二卫房屋一套,以43400元的价额售与被告乙方。”、同时约定了付款进度和房屋竣工交付日期。合同签订后,被告先后给付泸县某农贸市场业主胡某房款15000元。2003年10月房屋完工后,原告即将被告的购房钥匙交付被告,被告即对房屋装修后搬进居住。此后,双方为交款事宜发生争执,即原告称被告不交款、被告称原告不收款(附有证人证言)。原告于2003年11月8日向被告发出“限期按合同约定交付余款,否则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2004年元月6日原告再次通知被告“合同已解除,要求被告退款、退房并撤出屋内装修材料。”2005年6月、7月原告将该诉争房屋以原告名义办理了房产证和土地证。2006年1月原告即以停止侵权、恢复房屋原状、返还房屋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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