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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委员会

大律师网 2019-05-20    0人已阅读
导读:委员会,是由司法鉴定工作所涉及的一些部门共同组建的,对司法鉴定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协调指导以及从事具体司法鉴定工作的特定组织形式。司法鉴 定委员会与一般意义上的委员会,是由司法鉴定工作所涉及的一些部门共
委员会,是由司法鉴定工作所涉及的一些部门共同组建的,对司法鉴定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协调指导以及从事具体司法鉴定工作的特定组织形式。司法鉴 定委员会与一般意义上的 依据指引: 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1989年7月11日) 第三条 为开展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地级市,应当成立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负责审查、批准鉴定人,组织技术鉴定组,协调、开展鉴定工作。 第四条 鉴定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卫生机关的有关负责干部和专家若干人组成,人选由上述机关协商确定。 第五条 鉴定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置若干个技术鉴定组,承担具体鉴定工作,其成员由鉴定委员会聘请、指派。技术鉴定组不得少于两名成员参加鉴定。 第六条 对疑难案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难以鉴定的,可以由委托鉴定机关重新委托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第八条 鉴定委员会根据情况可以接受被鉴定人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复核鉴定的要求。 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4月4日)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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