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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交通肇事罪适用发生空间的应有范

大律师网 2019-06-26    0人已阅读
导读:【交通肇事罪】我国交通肇事罪适用发生空间的应有范围 我国刑法将交通肇事罪规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种,其侵犯的同类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对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不特定范围内的重大公私财产的损害。该

【交通肇事罪】我国交通肇事罪适用发生空间的应有范围

我国刑法将交通肇事罪规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种,其侵犯的同类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对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不特定范围内的重大公私财产的损害。该罪直接侵犯的客体,应该是交通运输过程中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侵害的不特定的人或财产的安全。该罪虽然在客观上保护了交通运输秩序,但其客体不应是交通运输秩序。因此,只要事故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违反了交通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如无证驾驶机动车辆、逆向行驶、超载等,且给不特定任何和财产造成重大损害,则不论该肇事行为发生在什么地方,均应按照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在立法本意上,该罪是为了规范公民机动车驾驶等行为,教育公民遵守交通运输管理规则,保护不特定公民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从交通肇事罪的客体看,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关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围”的规定,明显应该做更广义的理解,只要不是私人或只供特定人员、特定车辆进入的场所,而且能够让车辆和行人通过,如学校、机关、医院、社区院内道路和停车场、景区道路、乡村道路等,均应该是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这种理解也与目前使用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相一致,该法第77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按照规定,公安交管部门在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指派交通警察进行现场处理,收集证据,进行相关鉴定,并根据情况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这种“参照处理”不应该仅仅是行政和民事处理上的参照,如果达到交通肇事罪立案标准的,也应当按照交通肇事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当然在合理扩大交通肇事罪的空间范围后,并不是说发生在所有地点的、与交通工具有关的肇事案件均以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在具体实践中仍然存在着对空间的把握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的应根据综合条件,准确的区分交通肇事罪与相关罪名之间的差异。以在实践多发的几种特殊情况为例:

驾驶训练场中发生的安全事故 。在驾驶训练中,如果教练与学员违反规定到道路或其他公众场所联系开车,或者违规在公共场所开设训练场,发生交通事故,后果严重的,应该以交通肇事罪处理。如果事故发生在经过主管部门批准的训练场,则应按照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处理。发生田间耕作过程中的安全事故 。耕作人员在生产过程中因违规操作或操作失误发生重大事故的,虽然与机动车辆有关,但因其非发生在公共场所,不应以交通肇事罪处理,而应考虑过失致人死亡或重大责任事故罪的适用。发生在企业生产场所的犯罪。发生在相对封闭的生产场所的交通运输事故,虽与机动车辆驾驶使用有关,也可能违反机动车驾驶规则,但主要的是违反生产安全规定,侵害的是企业生产安全,应按照重大责任事故罪处理。在一些特殊水域发生的安全事故。

在非通航河道但用于河两岸间摆渡船只,如果违反内河运输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严重事故的,应按照交通肇事罪追究责任。但园林、公园湖面游玩的船只发生事故的,则只能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过失致人死亡或重大责任事故罪。以上列举的特殊场所发生的交通工具有关的事故,在不仅要考虑其空间特点,还要考虑事件的时间特点,根据综合条件定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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