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海口琼山区的侯先生2007年结婚时,由父母出资90%买了一套房子做新房。那时,侯先生与妻子的感情非常好,侯先生为了表示诚意,在房产合同上毅然只填写了妻子一个人的名字。 侯先生与妻子孙某是高中同学,在校期间就确定了恋爱关系。2007年两人大学毕业后,都到了谈婚论嫁的年龄。双方父母着手为两人准备婚事。结婚,房子最重要,侯先生与妻子孙某看中了位于南沙路的一套房子,总价35万元。因为两个人刚工作不久,积蓄不多,根本无力自行支付购房款。于是婚房90%的房款都是侯先生的父母支付的,一小部分由孙某父母支付,当时侯先生与孙某的感情相当好,侯先生的父母对孙某也比较满意,房产证上就只写了孙某的名字。 律师点评 夫妻买房之前应做财产约定 针对此案,海南金凯旋律师事务所张继勇律师认为,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如果有证据证明该房屋在婚前属于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夫妻二人可以参与分配该房屋。可根据各自出资的份额,按照份额分割该房产。 张继勇律师同时建议,夫妻双方在买房的时候应该做好细致的财产约定以及和父母之间的赠与约定,如果有条件的话,最好去公证处进行公证。这样一来,即使是日后双方婚姻无法继续,法院还是会按照夫妻双方事先的约定处理,避免在财产分割时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
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