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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执法体制的协调性是什么

大律师网 2019-06-28    0人已阅读
导读:我国《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里规定的就是产品侵

我国《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里规定的就是产品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产品侵权责任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完善了我国的产品侵权责任制度。

网友提问:竞争执法体制的协调性是什么

律师解答:竞争执法体制是指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整套的组织机构和执法程序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执法机构、执法模式以及执法程序等内容。

相关法律知识:竞争执法体制的协调与否直接关系到竞争法律的实施效果。由于我国采取的是行政主导的竞争执法模式,相应地,现行竞争法中有关公共执行的规则就占据着主导地位;同时执法主体多元化导致执法权分散和职权交叉现象严重,行政执法中出现越位、缺位和错位现象就不足为奇了,加之相互间缺乏有效的程序协调,使得竞争法的实施效果大打折扣。因此,需要对竞争执法体制进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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