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我与丈夫王某结婚已经三年半了。结婚前我丈夫有一栋两层小楼,每层有四个房间,配套设施也很齐全。结婚后我们就住在这栋小楼里,因为只有两个人住,用不了那么多房间,我就建议我们住二层,把一层的房间租出去。刚开始他并不同意,觉得把房子租出去容易弄脏,收拾起来很麻烦。后来在我的不断劝说下,他终于同意了,并对外发布了出租的消息。很快有人找上门来,经过协商后,签了年租金5万元的租赁协议,并一连租了好几年。最近,我和王某因为感情不和,打算协议离婚,正在讨论财产的分割问题。我觉得楼房这两年的租金收入算是共同财产,应该有我的一半。但王某不同意,他认为房屋是他结婚前就有的个人财产,他出租个人财产所得仍然属于他个人所有,根本没有我的份。不知道他说得对不对(黄 芹)
【专家建议】
《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在此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婚姻法》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