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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登记9岁儿子名下 离婚后男方反悔被驳回

大律师网 2019-08-07    0人已阅读
导读:一对“70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共同出资购买的一套房产登记在9岁儿子名下。但离婚后男方却反悔,认为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日前,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涉案房产属于父母对子女的
一对“70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共同出资购买的一套房产登记在9岁儿子名下。但离婚后男方却反悔,认为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日前,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涉案房产属于父母对子女的赠与财产,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一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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