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行回避。自行回避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在自己负责办理的案件中,发现自己有应该回避的法定情形,而主动提出回避的要求。
2.申请回避。申请回避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本案中某办案人员有依法应当回避的情形时,向司法机关提出要求他们的回避的申请。申请回避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司法机关应当重视并切实保障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行使这项权利。
回避的要求上报后,诉讼程序一般应暂停进行,以保证诉讼程序的合法。但是如果回避的要求是在侦查阶段提出,侦查工作不能停止。这是因为侦查工作比较特殊,如果延误了时间,就可能放纵犯罪,给国家和人民造成更大的损失。 二.回避的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1款和第28条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法院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院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的回避,则视他们所处的诉讼阶段而分别由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