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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实施办法》的通

大律师网 2019-09-04    0人已阅读
导读:发布部门: 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鲁国税流[1999]4号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省涉外税收管理分局:现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加强组织

发布部门: 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鲁国税流[1999]4号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省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现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实施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年度进行资格审验(以下简称“年审”),是强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确保完成收入任务的一项有效措施,也是解决一般纳税人异常申报的重要手段之一。各市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保证年审质量,在去年商业企业划转工作的基础上,对所有一般纳税人进行一次审查清理,尤其是对工业企业、上年认定的临时一般纳税人,凡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一律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按小规模纳税人管理。同时,通过年审,要全面掌握一般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税款缴纳等情况,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各项管理工作奠定基础。

二、年审实施时间

各地可按以下要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具体掌握工作进度:

(一)2月底前为国税机关发布公告、年审准备及纳税人自审阶段;

(二)3-4月份为国税机关年审实施阶段;

(三)5月份为年审总结上报阶段。

年审工作结束后,各市地国税局应于6月30日前将年审总结报告以正式文件上报省局,随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统计表》。

三、年审要统一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56号)中规定的有关表证(由各市地自行印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表》格式附后,供各地参考使用。

四、各市地务于2月底前到省局领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

年审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以便研究解决。

附件:增值税一般纳人年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征收管理,严格依法治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度审验(以下简称年审),是国税征收机关(以下简称国税机关)按年度实施的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审验、确认的制度。

第三条 年审的范围:

由各级国税机关认定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临时一般纳税人。

第四条 年审的内容:

一、一般纳税人的基本情况:

(一)是否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有无固定的经营场所和银行结算帐户;

(二)会计核算是否健全、会计人员配备、帐簿设置、核算方法、帐务处理是否符合要求;

(三)年销售额是否达到一般纳税人规定标准,包括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非企业性单位、租赁承包单位等,申报销售额是否真实。

二、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情况:

(一)是否按规定税率和销售额计提销项税额,有无错用税率和少报收入行为;

(二)是否按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提销项税额,有无迟报、瞒报收入行为;

(三)是否按规定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和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有无擅自扩大抵扣范围行为:

(四)是否按时申报缴纳税款,有无逾期不申报纳税行为等。

三、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使用管理情况:

(一)是否按规定配备票管人员,持证上岗;

(二)专用发票保管是否符合“六防”要求;

(三)是否按规定数量领购和缴销专用发票,有无超数量领购和逾期不缴销行为;

(四)是否按规定使用开具专用发票,有无违规开具、携带外出、丢失被盗、虚开伪造等行为。

第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列为年审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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