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先生这才得知,2002年,妻子以他离家出走多年不归和第三者等原因起诉至西城法院,要求离婚和分割财产。法院根据妻子提供的地址多次联系黄先生,均没有联系上。2002年5月6日法院以公告方式向黄先生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告送达期满后黄先生仍未能应诉,法院遂做出了上述判决。
黄先生说,房子是1999年2月他们按照单位房改政策的规定,用夫妻双方工龄等因素折抵后,花几万元购买的,产权虽登记在妻子名下,但他也有份。得知此事时,由于判决已过上诉期,他只好带着材料来到西城检察院申诉。
检察官调查后发现,西城法院虽然判决双方离婚,但夫妻共同财产并未分割清楚。该套住房确实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判决存在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的问题。西城法院只考虑到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却剥夺了黄先生的财产所有权。2006年7月,西城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