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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济南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及成员单

大律师网 2019-10-25    0人已阅读
导读:发布部门: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济政办字[2005]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明确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进一步做好我市食品安全工作,现将济南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协调委员会
发布部门: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济政办字[2005]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明确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进一步做好我市食品安全工作,现将济南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协调委员会)及成员单位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一、协调 发布部门: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济政办字[2005]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明确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进一步做好我市食品安全工作,现将济南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协调委员会)及成员单位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一、协调委员会职责。负责全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食品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研究全市食品安全监管政策和发展规划;审议全市食品安全工作计划、措施;组织开展重要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督促检查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情况等。

  二、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
  (一)市经委。负责食品工业管理和产业结构调整工作;协调全市整顿和规范食品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二)市教育局。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普及食品安全健康教育;配合有关执法部门,加强学校食堂量化分级、学校及学校周围饮食摊点的管理;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应及时通知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和卫生部门,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三)市公安局。依法查处制售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等违法案件;保护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现场;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四)市监察局。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食品领域侵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五)市财政局。依据有关规定,为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六)市农业局。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加工环节、渔业生产环节的监管;组织农业标准、渔业标准的实施;组织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行动计划”、“无公害水产品行动计划”,负责组织农产品、水产品产地环境监测和产品质量检验监测,发布有关检测信息;会同有关部门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七)市卫生局。对食品流通和消费环节实施卫生许可及日常监管,并按规定公示和通报有关部门;对直接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卫生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实施“食品安全行动计划”;组织食品卫生、食源性疾病的监测,承担食品危险性评估的管理工作;指导公众饮食与健康;加大食品卫生监督的执法力度,参与食品安全事故及大案要案的查处;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布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和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八)市工商局。负责上市食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和查处;对食品类商品的商标、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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