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河南农村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大律师网 2019-11-30    0人已阅读
导读: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第305号令发布了《城市房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我市拆置补偿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

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第305号令发布了《城市房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我市拆置补偿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实行严格监管,对资金不到位的不予颁发拆迁许可证。

二、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一)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仍按《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市条例》)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城市建设拆迁安置若干问题的通知》(郑政[1995]28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按《市条例》和《通知》规定的标准协商确定。

(三)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对货币补偿金额协商不成的,由市拆迁办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评估,按评估价补偿,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支付;对评估结果有疑义的,可由疑义方委托市拆迁办认可的另一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由其承担第二次评估费用。两次评估结果在规定误差范围内的,视原评估结果有效,按原评估结果补偿;两次评估结果超过误差范围的,由市拆迁办组织专家组最终裁定,按裁定结果补偿。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待郑州市新的拆迁条例修订批准后或省有新规定时停止执行。

郑州市国土资源局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郑国土资征〔2004〕第37号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土委〔2004〕116号文件,郑州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了郑州市2004年第一批城市建设征用土地部分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编号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面 积

(公顷) 土地补偿费

(万元/公顷) 安置补偿费(万元/公顷) 青苗补偿费(万元/公顷)

 1 长兴路办事处王砦村第三村民组 城镇单一

住宅用地 0.3615 13.5000 16.2000 -

交通用地 0.2194 13.5000 16.2000 -

合 计 0.5809 - - -

二、被征地村征地补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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