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对自己的父母具有赡养义务这是理所应当的,但是不是赡养义务就一直存在呢?根据法律规定,遇有下列情形的,子女可免除赡养义务:
(1)未婚或离异的成年子女无经济收入、丧失劳动力或不能独立生活的;
(2)已婚的成年子女本身无经济收入,其家庭的收入不足以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
(3)父母对子女有严重犯罪行为。比如父母犯有杀害子女、虐待子女严重的、遗弃子女的、或强奸女儿等行为的,则丧失要求被害子女赡养的权利,对子女来说则可以免除赡养义务。
如果被害子女自愿赡养的,法律并不禁止。需要指出的是,无给付赡养费能力的成年子女虽然可以免除金钱给付义务,但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义务不能免除。
赡养义务包括了哪些?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继子女。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是指老年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婚姻法》中也有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赡养义务的规定是怎样的?
我国法律对赡养义务的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我国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分为两种:
1、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
2、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除此之外,没有明文法律对(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的赡养关系有所涉及。
显然,结合上述法条,基本可以确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没有法定赡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