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一日百日恩”,但夫妻如果真走到了这一步,百分之九十以上都会在离婚财产上你争我夺。本来属于的部分割时要多得,本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比如婚前也要想方设法从对方手中分一部分走。抱着这种心态,却又往往苦于不懂法或稍微了解一些而不能有效利用法律。于是乎,很自然地把这个任务交给了律师。本离婚律师多年的职业经验与技巧就是在完成一个个看似不可能的任务中积累磨练出来的。
言归正传,作为专业婚姻律师,现就夫妻离婚时哪些属于做一介绍。以下情况均可能被法官认定为个人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一方登记前已有的财产;
2、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3、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残疾人生活补助费及等;
4、或中明确只归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
5、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这是《婚姻法》所做的兜底性条款,在一般的离婚案件中主要指夫妻一方与个人职业、学习、兴趣爱好等有关的专用的物品;一方具有人身性质的补助金、福利财产、保健费等;一方所得的荣誉奖品、奖章等。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情况是在双方没有相反约定时,法官通常会认为属于个人所有,如果双方就上述财产做了约定,比如“由双方”或“按比例共有”,则要按约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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