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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安徽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标准

大律师网 2020-01-30    0人已阅读
导读:根据安徽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安徽省调查总队2010年3月1日联合发布的《2009年安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人身损害赔偿中常用的几个数据如下:一、2009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4085.7元。   二、2009

  根据安徽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安徽省调查总队2010年3月1日联合发布的《2009年安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人身损害赔偿中常用的几个数据如下:

  一、2009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4085.7元。
  二、2009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10234元。
  三、2009年农民人均纯收入4504.3元。
   四、2009年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655元。
数据来源:安徽统计局官方网站
  律师提醒: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赔偿项目数据计算以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省级统计的数据。有两点需要注意:
  一是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省级”,注意不是市级,也不是县级。比如,在安徽省淮南市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计算赔偿项目是依据安徽省统计局公布的统计数字进行计算,还是依据淮南市自己公布统计数字进行赔偿项目的计算,法律明确规定依照安徽省一级公布的统计数字,而不依淮南市自己公布的数字。
  二是按着上一年度的统计数字进行计算。比如2008年发生的交通事故,2010年起诉到法院,那么计算就依照2009统计的数字进行计算,不要搞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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