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名义的案件是否以重
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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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4〕135号《〈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前后发生的事实上的重婚关
系是否按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
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
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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