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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0)

大律师网 2020-02-20    0人已阅读
导读:新政发[2010]54号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我区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

新政发[2010]54号

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我区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两种形式。一是不含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和住房等费用(以下简称“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5个档次,即800元/月、660元/月、570元/月、530元/月、500元/月。二是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5个档次,即960元/月、800元/月、720元/月、680元/月、640元/月(各地标准详见附件1)。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为5个档次,即8.8元/小时、7.7元/小时、7.2元/小时、6.6元/小时、6元/小时(各地标准详见附件2)。

二、在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当地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并按规定对个人应缴纳的“三险一金”代扣代缴,劳动者实得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不含 “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10年6月1日起执行。

四、其他有关事宜按照原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的通知》(新劳社字[2004]11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0一0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1.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2.调整后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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