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用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可以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简单来说即只要符合失业保险领取条件即可,没有领取次数限制。
须注意一点的就是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怎么领取失业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缴费时间不满1年,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缴费时间满1年,领取两个月失业保险金;缴费时间大于1年,每满8个月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余数超过4个月不满8个月的,按照八个月计算,但享受待遇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终止劳动合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供劳动条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等;本人主动提交离职申请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
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
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
失业金怎么计算?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第十八条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