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刘某原系夫妻,1995年5月登记,婚后生有一女。2004年10月,刘某向李某提出想做保险,并称单身女性更易开展保险业务,想与李某办“假离婚”,实际仍住一起,还是夫妻。李某开始觉得不妥,但考虑到能提高家庭经济收入,便应允下来。两人于当月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协议约定,婚生女随女方刘某生活,男方李某每月付抚育费500元,房屋一套归刘某所有。办理完离婚登记手续后没几天,刘某便令李某搬出共同居住的房屋。李某始料未及,才知受骗,遂以财产分割协议系受欺骗而签,非真实意思表示为由,请求法院撤销该财产分割协议。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活动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刘某采取欺诈手段,与李某订立了财产分割协议,该协议非李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李某在期限内有权主张撤销,其诉讼请求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