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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钟兴与许美珍离婚纠纷案

大律师网 2020-07-20    0人已阅读
导读:(2001)海南民终字第347号上诉人(原审)吴钟兴,男,1947年4月出生,汉族,定安县建筑公司工人,现住定安县定城镇西门南巷55号。 被上诉人(原审)许美珍,女,1948年5月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定安县定城镇西门外。 上诉

(2001)海南民终字第347号

上诉人(原审)吴钟兴,男,1947年4月出生,汉族,定安县建筑公司工人,现住定安县定城镇西门南巷55号。
被上诉人(原审)许美珍,女,1948年5月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定安县定城镇西门外。
上诉人吴钟兴因一案,不服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2001)定民初字第4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吴钟兴于2001年7月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吴钟兴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吴钟兴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
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上诉人吴钟兴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韩少清
审判员 林 彬
代理审判员 李秋芸


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海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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