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潮湘民初字第53号
柯坚贞,男,196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潮州市湘桥区东平路西巷6/14号。
黄伟雄,女,197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潮州市湘桥区东平路西巷6/14号。
原告柯坚贞诉被告黄伟雄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于2000年2月28日来状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于2000年3月11日从湘桥区人民医院转至潮州市中心医院治疗并进行了人工流产手术。
本院认为,由于被告中止妊娠,手术后未满六个月,现原告提起,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柯坚贞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并按对方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黄 耿
人民陪审员 陈 路 逢
人民陪审员 韦 耀 华
二000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先加(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