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617号
上诉人(原审)陈卫英,女,1971年4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阳山县岭背镇大洞区三村,现住:佛山市禅城区张槎镇大江村。
被上诉人(原审)欧阳石福,男,1966年8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阳山县岭背镇大洞村第一组19号,现住:佛山市禅城区张槎镇海口管理区原料厂宿舍。
上诉人陈卫英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石湾区人院(2003)佛石法民一初字第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陈卫英称:上诉人不同意本案移送阳山县人民法院审理。虽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在阳山县辖区内,但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佛山市工作了十一年时间,到现在都还在佛山市工作,如果将本案移送到阳山县法院审理,上诉人也无法抽出时间回去阳山县处理。被上诉人提出将本案移送阳山县人民法院审理,无非是为了拖延时间。所以上诉人希望本案能在本地法院审理。
在,经本院询问被上诉人,被上诉人陈述其与上诉人从阳山县来佛山做工已有七、八年的时间,并一直在佛山市禅城区张槎镇居住至今。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住所地虽在广东省阳山县岭背镇大洞村,但双方已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时间,并一直在佛山市禅城区张槎镇居住至今。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有。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原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阳山县法院审理不当,应予纠正。鉴于我市的行政区划调整后石湾区已撤销,新成立了佛山市禅城区,故本案应由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石湾区人民法院(2003)佛石法民一初字第37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上诉人欧阳石福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学军
审判员 罗 睿
代理审判员 奉慕明
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志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