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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凤英与苏来国离婚纠纷案

大律师网 2020-08-14    0人已阅读
导读:山 东 省 东 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东民一终字第121号上诉人(原审):任凤英,女,197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广饶县广饶镇钟家村农民,住该村。 被上诉人(原审):苏来国,男,1975年12月28日出

山 东 省 东 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2)东民一终字第121号

上诉人(原审):任凤英,女,197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广饶县广饶镇钟家村农民,住该村。
被上诉人(原审):苏来国,男,197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广饶县广饶镇后安王村农民,住该村。
上诉人任凤英因一案,不服广饶县人民法院(2002)广民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任凤英经本院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二十九条、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判决。
案件受理费40元,由上诉人任凤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秀梅
审 判 员 刘国海
审判员 翟玉芬


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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