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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高青与张艳美离婚纠纷案

大律师网 2020-08-21    0人已阅读
导读:山 东 省 东 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调 解 书(2001)东民终字第154号上诉人(原审)巴高青(又名巴文宝),男,一九七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出生。汉族,垦利县胜坨镇小巴家村人,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 委托人巴俊

山 东 省 东 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1)东民终字第154号

上诉人(原审)巴高青(又名巴文宝),男,一九七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出生。汉族,垦利县胜坨镇小巴家村人,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
委托人巴俊华,男,垦利县胜坨镇小巴家村农民,现住该村(系上诉人巴高青之父).
委托代理人田学勇,山东三角洲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张艳美,女,一九七五年三月二十日出生,汉族,垦利县胜坨镇坨南村农民,现住该村。
案由:。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于一九九O年十二月经人介绍相识。于一九九七年一月办理登记手续,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一二十日(古历)举行婚礼,于一九九八年一月七日生育一子取名巴岩岩(又名巴义男)。双方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吵嘴打架,二000年六月二十六日上诉人将被上诉人打成重伤,上诉人巴高青因此犯被垦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有:海尔冰柜一台、双人木床一张、缝纫机一台、梳妆台一个、小组合橱一套、木椅一对、小神螺洗衣机一台、挂衣橱一套、沙发一套(一大二小)、茶几一个、皮箱一对、盆架一个、钟表一块、毛巾被一床、被子十床、褥子七床、挂衣架一个、自行车一辆、饭橱一个。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无婚后共同存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上诉人巴高青与被上诉人张艳美离婚。
二、婚生男孩巴岩岩(又名巴义男)随上诉人巴高青一起生活(由上诉人的父亲巴俊华代养),抚育费自行负担。
三、夫妻共同财产:缝纫机一台、皮箱一对、木椅一对、小神螺洗机一台、挂衣橱一套、挂衣架一个、盆架一个、毛巾被一床、被子六床、褥子四床、自行车一辆、饭橱一个归被上诉人所有;海尔冰柜一台、双人木床一张、梳妆台一个、小组合橱一套、沙发一套(一大二小)、茶几一个、钟表一块、被子四床、褥子三床归上诉人所有。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四十元、差旅费八十元由被上诉人负担;案件受理费四十元,由上诉人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福玉
审 判 员 杨秀梅
代理审判员 刘国海


二○○一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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