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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对行政许可的设定标准

大律师网 2020-08-21    0人已阅读
导读:行政法对行政许可的设定标准 行政许可设定的基础是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有其内在的要求,设定行政许可不能违背市场经济的要求。因此,行政许可的设定需要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行政法对行政许可的设定标准行政许可设定的基
行政法对行政许可的设定标准 行政许可设定的基础是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有其内在的要求,设定行政许可不能违背市场经济的要求。因此,行政许可的设定需要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

  行政法对行政许可的设定标准

  行政许可设定的基础是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有其内在的要求,设定行政许可不能违背市场经济的要求。因此,行政许可的设定需要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遵循一定的标准。行政许可的设定需遵循以下标准: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可以不设立行政许可。行政许可的本质是政府决定,但市场经济的本质在于经济主体自主决定,因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就不应当由政府决定,即不设立行政许可。

  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市场经济存在“看不见的手”,价值规律、竞争机制能够将经济活动调节好,而行政许可则属于政府干预的“看得见的手”,它只有在市场失灵时才需借助。因此,凡是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就不需要设定行政许可。

  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社会存在着自我组织、自我直协调机制,因此,能够借助行业组织、中介机构自律管理的,就不需要政府直接管理。

  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对需要管理的事项,有的需要事前控制,有的则需要事后监督。行政许可属于事前控制,但事前控制是以牺牲自由为代价,而事后监督则意味着自由。因此,对于自由经济的市场来说,能够通过事后监督等方式解决的,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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