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 南 省 三 亚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1)三亚民终字第83号
上诉人(原审)xx,女,汉族,32岁,现住xxxx,xxxx。
委托人向红梅,女,三亚东方夏威夷大酒店。
被上诉人(原审)xxx,男,汉族,36岁,xxxx,住xxxx。
委托代理人刘远生,北京市尚公律师。
上诉人xx因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01)城民初字第146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xx及其委托代理人向红梅,被上诉人xxx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远生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00)城民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马 强
代理审判员 孙惠文
代理审判员 陈太洪
二00一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梁志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