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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小平与被上诉人李向群离婚纠纷一案

大律师网 2020-09-01    0人已阅读
导读:上诉人(原审)杨小平,男,1975年4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桃江县人,农民,住桃江县灰山港镇源嘉桥村。 人李运根,益阳市赫山区银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李向群,女,1978年9月
上诉人(原审)杨小平,男,1975年4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桃江县人,农民,住桃江县灰山港镇源嘉桥村。
人李运根,益阳市赫山区银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李向群,女,197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桃江县人,农民,住桃江县灰山港镇源嘉桥村。
委托代理人丁孝贤,湖南桃花江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案由:
上诉人杨小平与被上诉人李向群离婚纠纷一案,桃江县人民法院于二00八年十一月五日作出(2008)桃民一初字第877号民事判决,杨小平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李向群与杨小平于1997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8年12月14日登记,婚后感情一般,1999年9月17日生育女儿杨钰。2003年3月李向群因家庭困难外出务工,自此夫妻分多聚少。,婚生女儿杨钰自2004年起随外祖父母生活。2006年正月,李向群回家过年时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杨小平将家中电视机等物件打烂,李向群在夫妻矛盾发生后继续外出务工,夫妻从此分居生活至今。2008年9月,杨小平曾要求当地村委,但双方未达成协议。李向群的嫁妆有五组合柜一套、高低床一厅、木沙发一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添置共同财产、无共同、。另查明,2008年2月27日至同年3月19日,杨小平因患分样精神病入住益阳市第五人民医院治疗,经治疗,并在医院查明杨小平神经系统无明显异常后出院,经当地村委及村民证实杨小平目前已恢复正常生产、生活。
本案二审审理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李向群与杨小平双方同意;
二、:婚生女儿杨钰,由李向群与杨小平轮流两年至杨钰满十八周止。在本签收之日后的头两年由杨小平抚养,依此类推,双方抚养女儿期间的抚养费由抚养一方承担;
三、财产处理:李向群嫁妆五组合柜一套、高低床一厅、木沙发一套,归杨小平所有;
四、由李向群给付杨小平经济帮助费8000元,在2009年2月16日前给付;
五、一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李向群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杨小平负担;
六、本调解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与调解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蔡 海 鹰
审 判 员 夏 蓉
代理审判员 吴 斌

二00九年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夏 羚 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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