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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军与高振霞离婚纠纷案

大律师网 2020-09-23    0人已阅读
导读:山 东 省 东 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东民一终字第67号上诉人(原审):张海军,男,197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东营市垦利县胜坨镇新张村农民,住该村。 委托代理人:郭英祥,山东众旭律师。 被上诉

山 东 省 东 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5)东民一终字第67号

上诉人(原审):张海军,男,197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东营市垦利县胜坨镇新张村农民,住该村。
委托代理人:郭英祥,山东众旭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高振霞,女,197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东营市垦利县西宋乡胜合村农民,住该村。
委托代理人:黄梅(被上诉人之弟媳),女,东营市垦利县胜坨镇卞家村农民,住该村。
委托代理人:李祥杰,山东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海军为与被上诉人高振霞一案,不服东营市垦利县人民法院(2005)垦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海军以已和被上诉人高振霞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5年5月2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海军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56条、第15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海军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
案件受理费40元,减半收取20元,由上诉人张海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潘 霞
审 判 员 赵以俭
审 判 员 刘国海


二00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于 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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