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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伶仕与晏显娇离婚纠纷案

大律师网 2020-09-24    0人已阅读
导读:(2005)邵东民初字第586号赵伶仕,男,197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邵东县流泽镇春龙村一组。 晏显娇(又名晏丽),女,198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同上,娘家在陕西省安康市叶坪镇叶坪村九组,现外出

(2005)邵东民初字第586号

赵伶仕,男,197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邵东县流泽镇春龙村一组。
晏显娇(又名晏丽),女,198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同上,娘家在陕西省安康市叶坪镇叶坪村九组,现外出下落不明。
原告赵伶仕与被告晏显娇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伶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晏显娇因下落不明,经公告有关及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01年1月17日登记,婚后感情不和,经常吵架。后其于2003年元月离家出走,长期下落不明,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故。
在庭审中,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1、原告赵伶仕与被告晏显娇于2001年1月17日办理的结婚证,以此证明诉讼双方的。
2、邵东县流泽镇春龙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明双方感情状况及被告离家出走的事实。
被告未予答辩。
被告经本院公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其放弃当庭陈述、举证和质证的权利。
经审查,对于原告提供的两份证据,其内容真实,形式合法,与本案事实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庭审,确定本案如下事实:原告赵伶仕与被告晏显娇于2001年1月17日经合法登记结婚,2001年7月7日生女孩赵妍,现年4岁。婚后夫妻感情不和,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打架。后被告晏显娇于2003年元月份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使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另查明,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不够牢固,婚后亦未培养起深厚的夫妻感情。常争吵打架使家庭出现裂痕,而被告离家出走,长期不归,且音讯全无,则直接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现原告要求与被告,本院应予支持。婚生小孩以由原告赵伶仕为宜,且其在案件审理中已表示自愿负担小孩的全部抚养费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赵伶仕与被告晏显娇离婚。
二、婚生小孩赵妍由原告赵伶仕抚养,抚养费自负。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被告晏显娇有探视小孩的权利,原告赵伶仕有协助的义务。
本案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750元,原告自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并按对方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谢云春
审 判 员 匡自力
审 判 员 禹盛卿


二OO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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