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路爱菊与张秀军离婚纠纷案

大律师网 2020-10-04    0人已阅读
导读:山 东 省 东 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东民一终字第89号上诉人(原审):路爱菊,女,1976年 10月 25日出生,汉族,东营市河口区六合乡三义和村农民,现住该村。 委托人:娄安蕃,山东达洋律师。 被

山 东 省 东 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5)东民一终字第89号

上诉人(原审):路爱菊,女,1976年 10月 25日出生,汉族,东营市河口区六合乡三义和村农民,现住该村。
委托人:娄安蕃,山东达洋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张秀军,男,1976年2月 3日出生,汉族,东营市河口区六合乡三义和村农民,现住该村。
上诉人路爱菊因一案,不服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05)河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路爱菊及其委托代理人娄安蕃、被上诉人张秀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对双方争议的三义和48号房屋的认定事实不清,对是否存在隐匿财产和存在无争议的没有认定,从而影响对的认定。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鉴于新证据,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05)河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赵以俭
审 判 员 纪红广
代理审判员 翟玉芬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于 妤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

更多>>

热门博文

更多>>

最新法律资讯

更多>>
TOP
2008 - 2025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