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清民初字第199号
吴蓉,女,197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清流县文体局楼上。
赖建平,男,1975年3月3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清流县老干局宿舍。
本院于2004年7月5日受理了原告吴蓉诉被告赖建平一案。依法由员肖宝玉适用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请求与被告,归被告所有。被告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吴蓉与被告赖建平离婚;
二、人民币8000元,由原告承担;
三、夫妻共同财产农用小四轮一辆、冰箱一台、彩电一台、洗衣机一台归被告所有。
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300元,合计人民币350元,由原告吴蓉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肖宝玉
二○○四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赖跃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