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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过户的房子可以收回吗?赠与的撤销条件有哪些?

大律师网 2020-11-03    0人已阅读
导读:对于赠与房产的行为,在如今也是非常常见,但是有些时候会因为特殊情况而后悔。那么赠与过户的房子可以收回吗?赠与的撤销条件有哪些?跟着大律师网的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赠与过户的房子可以收回吗?

  赠与合同,符合法定撤销条件的,可以撤销,房子赠与后,赠与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要求收回房子。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具有救灾、扶贫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在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不得撤销。合同法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受赠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了赠与的法定撤销条件,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赠与的撤销条件有哪些?

  1、无因撤销的行使条件:

  (1)赠与合同是非经公证证明订立的;

  (2)只能由赠与人本人行使撤销权;

  (3)赠与不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或道德义务性质;

  (4)只能在赠与财产交付之前行使撤销权。

赠与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一百八十九条 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九十一条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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