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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龙光与谭瑞敏离婚纠纷案

大律师网 2020-12-02    0人已阅读
导读: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调 解 书(200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448号上诉人(原审)邓龙光,男,1965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勒流一居沿江北二路10巷13号。 委托人姚娅妮、游锦荣,系广东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448号

上诉人(原审)邓龙光,男,1965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勒流一居沿江北二路10巷13号。
委托人姚娅妮、游锦荣,系广东顺晖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谭瑞敏,女,1972年5月25日出生,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古朗村委会永桂路8号之二,
委托代理人张瑞良,系广东德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邓龙光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4)顺法民一初字第25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邓龙光与被上诉人谭瑞敏自愿。
二、婚生儿子邓建辉、婚生女儿邓漪婷、邓漪铭由上诉人邓龙光负责携带,抚养费由上诉人邓龙光自行负担。
三、被上诉人谭瑞敏可以随时行使,并有权于每周的星期六或者星期日将三个接回家中共同生活一天,早上接走,当天送回。
四、一审诉讼费50元由被上诉人谭瑞敏承担;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邓龙光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学军
代理审判员 林炜烽
代理审判员 林 波


二00四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舒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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