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 南 省 三 亚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1)三亚民终字第110号
上诉人(原审)刘启万,男,42岁,汉族,四川省合川县龙洞乡枫村人,现住三亚市水产码头101渔行。
委托人邢锐,海南九金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陈永兰,女,41岁,汉族,四川省合川县龙洞乡木枫村人,现住三亚市新民街68号。
上诉人刘启万因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01)城民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已经进行和解,于是上诉人于2001年7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启万在本院判决宣告前,申请撤回上诉,系其对自己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故应照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启万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948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刘启万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 强
审 判 员 雷 俐
代理审判员 陈太洪
二00一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关后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