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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变更行政许可公示

大律师网 2020-12-10    0人已阅读
导读:一、行政许可内容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8]第250号)第二十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一、行政许可内容社会团体变更登记二、设定行政
一、行政许可内容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8]第250号)第二十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

  一、行政许可内容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8]第250号)第二十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

  (法律依据:1998年国务院令第250号《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五、申请材料

  (一)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一份);

  (二)会议纪要(原件一份);

  (三)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原件一份);

  (四)《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原件三份);

  (五)交回原《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三份);

  六、申请表格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广州市萝岗区民政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广州市萝岗区民政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民间组织登记岗受理申请;

  (三)区民政局审核;

  (四)重新颁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十、行政许可时限

  社会团体要求变更登记,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换发新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都须向登记管理面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换发新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费40元/件。

  (收费依据:1、[1992]价费字;2、计价费[1996]1602号;3、粤价[2004]223号)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十五、办公地址及联系电话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大楼东座405室,电话:8211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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