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让红,女,196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韶山市人,农民,住韶山市银田镇夕丰村塘湾组10号
委托代理人贺超,湘潭县姜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刘七林,男,197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农民,住湘潭县云湖桥镇荷芙村上野居组195号。
本院于2009年4月22日受理了原告徐让红与被告刘七林一案,依法由员朱再云适用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徐让红要求与被告刘七林并小孩。被告刘七林同意离婚,要求抚养小孩。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1月25日登记,2002年10月27日生育一男孩刘文武,小孩现随被告刘七林生活,在湘潭县云湖桥镇天鹅中心小学读书。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徐让红与被告刘七林自愿离婚;
二、被告刘七林自愿抚养小孩刘文武,原告徐让红自愿给付小孩抚养费6000元。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让红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朱 再 云
二○○九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 欢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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