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清民初字第01号
江小华,女,1971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清流县长校镇长校村校溪南路76号,现居住清流县长校镇江坊村6组。
委托代理人吴子晃,清流县长校镇司法所法律工作者。
李生荣,男,1970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清流县长校镇长校村校溪南路7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小华诉被告李生荣一案中,原告江小华于2003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
本案受理费25元,其他诉讼费150元,合计人民币1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华林
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修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