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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广红与冯玉柱离婚案

大律师网 2021-01-17    0人已阅读
导读:山 东 省 东 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东民一终字第132号上诉人(原审):翟广红,女,197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史口镇曲家村村民,住东营区西三路环卫处南数第二栋楼东单元1楼西户。

山 东 省 东 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5)东民一终字第132号

上诉人(原审):翟广红,女,197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史口镇曲家村村民,住东营区西三路环卫处南数第二栋楼东单元1楼西户。
委托人:仇凤英,山东鲁北律师。代理权限:代为上诉、答辩,提供证据,代收。
被上诉人(原审):冯玉柱,男,196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城市管理局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新区40号楼1单元1楼西户。
上诉人翟广红因与被上诉人冯玉柱一案,不服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05)东民初字第14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翟广红及其委托代理人仇凤英,被上诉人冯玉柱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05)东民初字第140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李爱群
审 判 员 潘 霞
审 判 员 刘国海


二00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于 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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