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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桂云与吴国英离婚案

大律师网 2021-02-18    0人已阅读
导读:(2004)阿民初字第2037号符桂云,女,197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所阿城市亚沟镇岳吉村。 吴国英,女,1965年6月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所阿城市亚沟镇岳吉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符桂云与被告吴国英一案中,原

(2004)阿民初字第2037号

符桂云,女,197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所阿城市亚沟镇岳吉村。
吴国英,女,1965年6月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所阿城市亚沟镇岳吉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符桂云与被告吴国英一案中,原告符桂云于2004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处分自己的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符桂云撤回。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周立波


二○○四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司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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