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叶剑文等5被告人强迫交易、偷税一案(“天价头”案),经过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于今日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强迫交易罪判处被告人叶剑文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以强迫交易罪判处该公司店长金小英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以强迫交易罪判处该公司美发师程勇、杜海非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公诉机关申请撤回对被告人叶剑文、何朝霞犯偷税罪的起诉,故对叶剑文、何朝霞涉嫌偷税罪不再审理。
由于被告人叶剑文于2009年3月26日补缴了保罗国际美容美发(河南)有限公司偷税的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公诉机关于3月30日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叶剑文、何朝霞犯偷税罪的起诉。二七区法院经审查后,对偷税罪的指控不再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叶剑文、金小英、程勇、杜海非作为保罗国际美容美发(河南)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依法应在强迫交易罪的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法院同时又考虑了以下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1.被告人叶剑文、金小英、程勇、杜海非均系强迫交易罪的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中被告人金小英、程勇、杜海非系被告人叶剑文的雇工,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均系受叶剑文指使,所起作用相对于被告人叶剑文较小,可对其三人酌定从轻处罚。金小英作为店长,所起作用相对被告人程勇、杜海非较大,对被告人程勇、杜海非可酌情从轻处罚。2.被告人叶剑文在案发后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全面案情,依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二七区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事件回放
两学生遭遇“天价头”
2008年3月29日下午3时许,河南省某职业学院女学生张怡、袁莎莎在郑州市二七路逛街时,来到保罗国际美容美发(河南)有限公司,分别选择了38元和68元的剪发服务。在剪发过程中,为被害人张怡、袁莎莎服务的剪发师程勇、杜海非在店长金小英的授意下,采用隐瞒价格的方法,以种种理由诱骗被害人接受多项服务,并按照叶剑文的指使执意要求二被害人办理该店9800元的会员卡。当晚8时许,当二被害人被索要7000多元理发费无力支付时,金小英、程勇、杜海非等人在叶剑文在场的情况下,将二被害人限制在店内并予以看管,强迫二人联系同学借款结账。被害人在精神恐惧、无奈的情况下,直至当晚10时许,筹足款项后,按照该美发店的要求被迫办理了一张9800元的会员卡,并用于支付“理发”费6013元(打折价)后才得以脱身。 备受关注的叶剑文等5被告人强迫交易、偷税一案(天价头案),经过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于今日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强迫交易罪判处被告人叶剑文有期徒刑1年6个月,
名词解释
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不仅侵犯了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而且侵犯了商品交易市场秩序。商品交易是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应当遵循市场交易中的自愿与公平原则。但在现实生活中,交易双方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现象时有发生,这种行为违背了市场交易原则,破坏了市场交易秩序,侵害了消费者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如果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交易,就具有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