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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连霞与李涛离婚纠纷案

大律师网 2021-03-18    0人已阅读
导读:山 东 省 东 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调 解 书(2001)东民终字第203号上诉人(原审)魏连霞,女,197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广饶县大王镇魏家村人,东营信义橡塑厂工人。 委托人崔强,男,197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

山 东 省 东 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1)东民终字第203号

上诉人(原审)魏连霞,女,197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广饶县大王镇魏家村人,东营信义橡塑厂工人。
委托人崔强,男,197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烟台信义啤酒饮料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李涛,男,1975年6月1日出生,汉族,广饶县大王镇王李村人,东营信义橡胶厂工人。
委托代理人聂仁辉,男,1967年4月8日出生,汉族,广饶县大王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人员。
案由:。
上诉人魏连霞因离婚一案,不服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2001)广民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对财产重新进行分割。
1998年春节李涛和魏连霞经人介绍订婚,1999年12月8日登记,二人均为初婚。李涛、魏连霞恋爱期间关系一直不好,经常因琐事吵闹,曾在结婚前的12月12日因魏连霞要彩礼,李涛向魏连霞提出分手,由于魏连霞不同意分手加之李涛父母阻拦,李涛委曲求全,与魏连霞结婚。婚后二人很少同居生活,自去年7月至今。
另查明:因结婚魏连霞接受李涛彩礼款11001元,被、褥各6床。李涛为结婚购置:挂衣橱1套、双人席梦思床1张、双人沙发1个、单人沙发1对、长茶几1个、影视柜1个。魏连霞带到李涛处的财产有:暖壶2把、脸盆2个、毛毯1床、床罩1床、铺单2床、台灯1盏、海尔冰箱1台、洗衣机1台,上述财产均在李涛处。李涛、魏连霞自述无共同财产和、。上述事实有二人的陈述记录为凭。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离婚。
二、被上诉人李涛支付上诉人魏连霞现金1000元;其他财产双方互不返还。
一审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上诉人李涛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0元由上诉人魏连霞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蒋积杰
代理审判员 纪红广
代理审判员 王海蓉


二○○一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周爱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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