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海南民终字第122号
上诉人(原审)符秋护,男,1969年农历1月25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住东方市新龙镇龙卧村。
被上诉人(原审)苏孙凤,女,1969年农历5月13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现住东方市新龙镇新村。
上诉人符秋护因一案,不服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2001)东民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符秋护诉与被上诉人苏孙凤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用传票符秋护与苏孙凤双方于2002年3月12日下午三时到庭应诉。但上诉人符秋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
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符秋护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韩少清
审判员 林 彬
代理审判员 李秋芸
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海刚